律师介绍
- 电话 15250296525
- 邮箱 fangpingmu@126.com
- 律所 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
- 地址 苏州市高新区宝带西路1566号1幢606-607室
- 公交415,47,58,512,504,512,33,19
更多>>
【专利案例解读】26-方法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限定与解释
点击次数: 484   发布时间:2021-07-22
原创作者:房平木律师 转载须经作者同意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作者。
导读:如果方法类发明权利要求并没有限定各步骤的顺序,那么各步骤的顺序是否会对权利要求的范围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第(2008)民申字第980号再审判决书给出了重要的裁判意见。
案件启示:
1、在方法权利要求中没有明确限定各步骤的顺序时,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2、当权利要求书中出现含义模糊的技术术语时,应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对该技术术语进行解释,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基本案情
1、OBE公司拥有一份发明专利,专利号为96191123.9,涉及一种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专利。OBE公司起诉康华公司侵害其专利权。权利要求1为:1、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
2、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弹簧铰链因零件尺寸小,组装复杂,需要找正,制造成本很高,故本发明的任务是提供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改进零件的搬运,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并载明发明点为:“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行弹簧件和锁紧件的安装,这样一方面取消了铰接件的中间加垫,又取消了铰接件的找正”“组成的部件不从金属带上切断,因而搬运到弹簧铰链外壳中使用特别方便”。
3、一审法院经现场勘验,确认康华公司的弹簧铰链的加工过程包含四个步骤:1.人工将从金属带材送入冲压机冲下铰接件;2.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用锻压机将铰接件后部砸圆;3.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内打孔;4.人工用铅丝从铰接件前部圆孔中穿过,将若干个铰接件穿在一起后用抛光轮抛光。
4、康华公司认为其加工方法不构成侵权,有三个理由:(1).涉案专利方法是四个步骤先后顺延组成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是三个加工单元组合,顺序可调,不具有先后顺延的特征。(2).涉案专利方法的第二步是切割,切割后的区域不脱离金属带材,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是“冲裁落料”,因此二者方法不同,效果也不同。(3).涉案专利方法的第三步是“冲压后形成一圆形部件”,康华公司是采用“模锻”,前者是机械操作,后者是手工结合机械操作,因此手段不同,效果也不同。
5、一审法院认为,康华公司的四个加工步骤与权利要求1相比,无明显差异,虽然调整了步骤的顺序,但是顺序的调整并未产生新的效果,与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法构成等同,因此构成侵权。
6、康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称:被控方法与专利方法不等同,被控侵权方法是应用传统的切割、冲压和冲裁工艺,与涉案专利方法先后顺延的四个步骤不同;涉案专利方法是建立在铰接件与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情况下实现的,而被控侵权方法既不连续也不顺延,是铰接件与金属带分离的情况下,采取传统机械加工工艺的冲裁、锻压和冲孔设备逐一完成的,与专利方法不同。
7、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控方法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建立在铰接件与金属带料不分离且个步骤先后顺延的情况下实现的,此即是发明目的,又是专利方法特征和效果的体现。将铰接件从金属带料分离下来或步骤变化均无法实现涉案专利方法的技术效果与技术目的。被控方法是先将铰接件与金属带料分离下来,采取传统机械加工公司已的冲裁、锻压和冲孔设备逐一完成,可见这与专利方案所采取的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且各步骤先后顺延的方法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OBE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主要理由包括:
(1)二审判决将“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和“各步骤先后顺延且不能变化”两个新的、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缺乏法律依据。
(2)涉案专利说明书描述的弹簧铰链的装配步骤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的限定,更不能将“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该技术特征限定在权利要求3中,实现额外的技术目的,并非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3)权利要求1没有对步骤的顺序进行限定,采用权利要求1的步骤本身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而不是步骤的顺序。说明书中的两个实施例采用了顺序不同的步骤,亦表明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可依不同顺序实施,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含了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合,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的“各步骤先后顺延且不能变化”与说明书的描述矛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记载的顺序依次实施;
1、现行法律没有对是否应当在方法权利要求中限定步骤的实施顺序进行规定。在权利要求没有对各步骤的实施顺序进行限定时,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一般根据各步骤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顺序进行审查,而不会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解释为能够以任意顺序实施各步骤。
2、在侵权诉讼中,不应以权利要求没有对步骤顺序进行限定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3、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参考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说明,权利要求1中的四个步骤应当按照供料步骤、切割步骤、冲压部洲或冲孔步骤的顺序依次实施,各个步骤之间既有特定的实施顺序。
因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权利要求1中的“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是否隐含“铰接件与金属料带不分离”的限定。
1、权利要求1“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属含义模糊的技术术语。可以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对该技术术语进行解释,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技术内容,在加工过程中,铰接件与金属料带不分离。根据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亦能印证对“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隐含有“铰接件与金属料带不分离”的限定。
3、专利权人在专利实质审查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亦表明专利权人明确主张应当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时对铰接件进行加工,以及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时安装弹簧件,并且所述技术特征已足以使得权利要求1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由此亦可认定权利要求1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仍然是金属带的一部分,该区域未与金属带分离。
4、专利权人再审中提交的《关于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的介绍》也证明,权利要求1中的“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仍然是金属带的一部分,该区域未与金属带分离。
5、根据以上分析,因被控侵权方法在加工过程中,铰接件与金属带是分离进行的,不具有与权利要求1中的“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供稿者:房平木律师,专利代理师
注:本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三辑。